您在此: 主頁 > 體育社團 > 體育會 > 體育會申請登錄及修訂登錄

I.  根據12月20日第67/93/M號法令《澳門體育活動法規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,體育會為非營利之私法人,其所營事業專為促進及進行體育運動,且其資格須獲體育局認可。

II.  根據12月20日第67/93/M號法令《澳門體育活動法規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,任何對有關章程及機關據位人名單之修改,應在作出修改後三十日內通知體育局。

III.  登錄及修訂登錄申請文件包括:

  • 申請信函,由理事長簽署及蓋會印
  • 社團資料存檔表(體育會),表格可於本局網站下載
  • 會員大會選舉會議記錄副本
  • 刊登於政府公報內之組織章程副本
  • 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架構名單證明書副本

IV.  社團資料存檔表(體育會)下載